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辱罵執法人員罪

2017510

【明報文章】周末途經跑馬地,路旁有不少違例停泊的私家車,一名交通督導員剛經過,一些司機隨即駕車離去。一位司機似在等人,不願離去,交通督導員遂上前抄牌。司機要求只稍等一會便立即離去,交通督導員不理會繼續抄牌。司機深感不忿,語調提高:「法律不外人情,使唔使咁呀?警察大晒呀?」

這些場面,相信不少駕駛人士均曾遇上,很少司機在被抄牌時會和顏悅色地承認錯誤。求情不遂後,好的會勉強合作,較差的會惡言相向。近年警務人員在這方面的表現確實值得讚揚,不論司機的態度如何,警務人員在抄牌時總保持禮貌,不會動氣,這樣多少能令激動的駕駛者平復下來。

可是,若梁美芬議員最近提出的私人草案獲通過,這些司機便可能觸犯法律和面對一年監禁!草案建議增加侮辱執法人員罪,但卻沒有界定「執法人員」,於是適用的範圍遠超於警察,除海關、入境處、稅局、廉署,還有交通督導員、食環署、地政署等等。針對的行為是「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或進行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展示出滋擾性或侮辱性的標語」。英文同樣用上insulting,但中文卻出現「辱罵」和「侮辱」不同的翻譯,兩者是否有分別?英文說slogan,該是「口號」,中文版卻用上「標語」,喊口號和張貼標語可以是完全不同的行為。至於「滋擾」,所指為何? 滋擾警員執法和阻差辦公罪有何分別?滋擾和辱罵是主觀還是有客觀標準?英文用上disturbing,這詞可以是主觀,甚至可包括影響執法人員的心理狀况。《公安條例》內的罪行一般均要求相關行為會導致破壞公眾安寧或秩序,但草案卻沒要求該等行為可導致任何後果,舉舉標語、喊喊口號也可能觸犯法律。故意觸犯是罰款,惡意觸犯則要坐牢,但怎樣的故意侮辱行為會不含惡意?

目前的法例已有阻差辦公、襲警、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非法集會、暴亂等罪行,草案是多此一舉的過度反應,而且概念模糊。法律條文講求清晰,知法才能守法,這是法治的首要條件。含糊的法律,往往是極權國家縱容濫權的表徵,亦無助改善警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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