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保障既得利益

明報   2016113

律師會最近公布將於2021年引進普通執業考試(CEE),這建議除違反公眾利益外,更充斥着利益衝突和行業保護主義的意味。

目前在香港要成為律師,主要途徑為修讀本港三所法律學院舉辦的法律專業文憑(PCLL),通過後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其次是在海外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並已具最少兩年的執業經驗,然後通過律師會的海外律師執業資格考試。

雖然PCLL由各大學負責,但課程受兩個律師專業團體嚴格監管,每一科的教學和評核均須通過由兩個律師公會各自委任的校外評核,並由專責的學術委員會管理,成員包括兩個律師公會的代表(共佔四成),大學的代表只佔四成,餘下的成員包括司法機關和律政司的代表,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更包括收生和師資等方面。這些設計,保證PCLL的教學質素和專業團體的參與,在過往十年均行之有效,律師會亦沒有對PCLL的教學質素提出異議。

律師會提出的CEE, 基本上只是重複PCLL的考試, 這將會出現多個問題:第一,CEE設在PCLL之後,為日後晉身律師行業增加另一門檻,令晉身律師行業變得更困難,客觀結果是減少競爭,保護既有利益。第二,目前PCLL受客觀制度的監管,CEE則由律師會操控,專業團體本身有一定的利益衝突,由海外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格率偏低已可見一斑。

近年對PCLL的批評主要是僧多粥少,學位不足造成激烈競爭。CEE設在PCLL之後,只會令問題更惡化,讓律師會可以操縱晉身行業的關卡。三所大學每年約有 共650PCLL畢業生,已經超越每年的律師職位空缺。大學學位是否不足並無客觀理據。律師日後的工作往往涉及人身自由與財產,入學成績要求從嚴,絕對符合公眾利益。

PCLL之後學生還要接受為期兩年的在職訓練,現時香港有約八百間律師事務所, 在職訓練的質素參差,亦沒有任何有效監管,若律師會真的是關心律師素質而提出考試,則該考試應在受訓期完結時測試受訓的質素而非在PCLL之後。

法律教育亦受法律教育委員會的監管, 委員會剛開展全面的法律教育檢討,預期年底會發表報告,律師會此時便急不及待單方面作此決定,司馬昭之心已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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