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陳文敏 - 濫用司法覆核

明報   2015129

終審法院前法官烈顯倫最近指出,近年有不少濫用司法覆核的情况。

司法覆核是監察政府和公營機構在行使權力時不能踰越法律的規範的重要途徑,是落實法治的重要一環。提出司法覆核須先得到法院批准,申請人須在申請書內列出案情和詳細理據,並以誓章附上所有有關的文件和證據,法官須認為申請人有合理勝訴的機會才會批淮申請,若法官在閱覽文件後存有疑問時,便會聆聽申請人的陳詞,有些時候法官亦可指示申請人將有關文件送達答辯人,並要求答辯人作初步書面回應,答辯人亦可出庭反對申請。即使法官認為毋須開庭已可批出申請,答辯人稍後仍可以反對申請,要求法院撤銷申請。由此可見,向法院申請這一關,正正便是為防止濫用司法程序而設。

烈顯倫所列舉的例子,大部分法院均拒絕批淮,這正好說明把關有效,濫用之說便無從說起。市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起訴,這是法治的體現,也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不宜收窄。

他提到梁麗幗的案件,主要認為法官的判詞過長。當然,判詞總有改善的空間,但法院不但要作出判決,更要令人信服判決,對判決作出解釋,才會增強市民對法院的信心和認受性。若法院只是三言兩語說理據不足,亦沒對申請人提出的主要理據作回應,這會難以服眾,也只會削弱市民對法院的尊重。

梁麗幗並沒有得到法援,法援署在徵詢一獨立執業大律師的意見後拒絕她的申請。法援署審批法援有嚴謹程序,在平衡申訴權利和保護公帑間一直拿揑得相當不錯。

至於港珠澳大橋的司法覆核,這是一宗具爭議的案件,法院處理的不是政策的好壞,而是決策過程中可有踰越法律的要求。申請人不但成功說服法官批淮司法覆核的申請,更在原審勝訴(原審法官現已為終審法院法官),雖然判決其後遭上訴法院推翻,這並不表示案件是濫用司法覆核。而且上訴法院在五個月內便作出判決,如果將工程延誤和超支均算到這宗官司上,恐怕只是諉過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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