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吳靄儀 - 有權必用 司法必危

明報   201597

司法獨立有多堅牢,請看以下法律權力,面對一個當今特首及其馬仔們以至不少公眾人士對合法權力可任由掌權者利用的邏輯,你晚上就不會睡得那麼安穩。

核心是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88條訂明,香港特區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項條文,我們相信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司法獨立,就自然理解為特首只是禮儀上的任命,他必須依照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但照「虛者實之,有權必用」的心態,則大有可能說成委員會只是行使「推薦權」,基本法沒有說特首必須接納,如果特首認為不符合國家利益,當然不用接納。至於幾時是不符國家利益,則由特首決定,或面聖之後決定。

這個「獨立委員會」有多獨立?按照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為,終院首席法官(當然主席)、律政司長(當然成員),另加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及三名非法律界人士。這七名成員全部由特首委任。第314)條是有訂明,特首委任大律師或律師之前,須分別諮詢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及律師會理事會。我們相信條例原意是特首須尊重專業獨立,須委任行內眾望所歸者,至少不委任不得行內尊敬者。但法例條文沒說明啊!於是可以任由特首自己決定合意之人,或面聖之後而委任合上意之人?

還有那三名非法律界人士,更無明文規限。在第35)條規定之下,操三票者操否決權。窮兇極惡的特首可間接操控八票。當然,法例訂明,影響或企圖影響委員會者罪、未獲授權而披露機密者罪,那麼可保證委員會不受特首政治干預否?問題是,不尊重委員會獨立的掌權者的語言偽術我們領教太多,對這些條文的保障已信心大打折扣。

不止此,我上星期提過,根據基本法第737)條,終院所有法官及高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得立法會「同意」。這是實權,但三權分立大原則之下,有責維護司法獨立的議員,應視為備而不用。不過,照梁民定理,只要過半數在席議員反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的大法官也會墮馬。有等權力欲膨脹的議員,蠢蠢欲動,要趁此對準首席法官施下馬威,你說有哪位自重的司法人士願當此位?司法獨立,就此蒙塵。單憑法律不足以保障法治,法治是要用原則用人格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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