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劉進圖 - 普選國際標準難迴避

20141111

【明報專訊】當前香港政改爭議的核心問題是特首普選的提名程序,人大常委會831日就此定出的框架引發廣泛爭議,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框架能否符合國際社會公認標準?北京當局對這個問題過去採取迴避態度,說沒有什麼國際標準,只需符合《基本法》,但學聯與特區官員的一場對話卻確認了,普選有國際標準,就是不容許政見歧視,以及對選舉權和被選權均無不合理限制,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須滿足這兩項要求。

北京當局可以不承認普選有國際標準,因為中國還沒有簽署和確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約」),但香港在回歸前就通過英國成為了「公約」的適用地區,基本法第39條也明確規定了「公約」繼續有效,香港的法律不能與「公約」牴觸,特區政府還要定期向負責執行「公約」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匯報,就「公約」的落實情况接受委員會的質詢,北京當局對這安排一向認可及配合。

「公約」第2條禁止政見歧視,第25條則禁止對選舉權和被選權作不合理限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回應學聯代表提問時,明確表示同意選舉安排不應帶有政見歧視,他又以過去3次特首選舉中,泛民主派代表有兩次成為正式的候選人(梁家傑和何俊仁),反映能否獲提名是以參選人及其團隊的實力為依據,而非其政治見解或背景,因此並無不合理限制。

譚志源說的不錯,但人大常委會落閘後,情况還是這樣嗎?在落閘前,中央政府發表了一國兩制白皮書,明確要求特首由愛國愛港的人出任,特區政府官員眾口一詞說,這要求是不言而喻的。人大常委會的框架要求參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過去只需八分之一),若有過半數提名委員認為某參選人不愛國愛港,就可以投票把他篩掉。「愛國愛港」並非法律規定,沒有客觀準則,本來不可能寫進特首選舉法例裏,但現在因為人大常委會的框架,卻可以成為提名委員會的指導思想,特區政府還怎能要求人權委員會及香港市民相信,提名安排不會帶有政見歧視?被篩走的參選人若援引「公約」對提名委員會提出司法覆核,在宣誓下作供的提名委員若坦然承認,投票時考慮了愛國愛港因素,特區政府該如何辯解?

在與學聯代表對話時,譚志源預告了特區政府將會為人大常委會的框架作補充,包括在參選安排上寬鬆處理、做民意調查給提委會考慮、加強提委會行事的透明度和問責性。特首梁振英也提出,提委會選民基礎可擴大,將公司票變個人票。然而,只要有半數以上提名委員繼續由功能團體小圈子產生,這一切補救措施都不足阻止提委會厚着臉皮,把民意排名較前的、具有威脅性的非建制派參選人篩走,因為特首寶座太重要了,擁立者的酬庸利益太巨大,而且愛國愛港這篩選標準還是中央欽定的,區區民意調查又怎能制衡呢?

國際公約第2條一直具約束力

當年英國把「公約」引進香港時,對第25條的選舉權條文作了保留,意即該條暫不適用於香港,所以香港遲遲不落實雙普選也沒有違背「公約」,但一旦香港選擇推行普選,不論是立法機關或行政首長的普選,便要按照「公約」的要求來設計普選安排,例如選舉要定期舉行、投票須無記名、選舉權和被選權無不合理限制等。而且,「公約」第2條的禁止政見歧視條文是沒有保留條款的,從一開始到現在都具有約束力。

因此,特區政府沒有選擇,政改三人組不可能公開承認人大常委會的框架違反「公約」,只能千方百計游說北京,容許特區政府在框架下努力補救,設法令提委會的操作看來不涉政見歧視,不構成無理限制。一些親建制的政壇人士和學者近日提出,用名單制來規限提委會,即獲最多提名票的3位參選人列同一張名單,交提委會作信任投票,避免針對個別參選人作篩選投票。也有親建制人士建議規定候選人須獲過半選民支持才可當選,包括投白票的選民,令提委會不敢篩走高民望的參選人。這些建議跟譚志源的思路頗相似,都是希望令人大常委會的框架變得較為合理,較符合普選的國際標準。佔領運動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未必同意這思路,他們更希望撤銷或修改框架,但他們的立論也離不開上述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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