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吳靄儀 - 權力的傲慢

明報   2013年11月4日

我承認,有時我真是對於法治能否繼續在香港維持感到非常灰心。表面上似乎一切如常,但骨子裡法治已經變質。

看得到的是權力的傲慢。發牌不發牌是關乎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的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是行使法律之下的公權力;然而特首竟然可以拒絕向公眾問責、解釋決定的理據與因由。更甚者,這個人居然可以說,我會向法庭解釋。顯然,市民不配要他問責。這已是極度傲慢。更深層次的錯誤,是這個政府視法庭為一個權力機關,政府只向權力負責。其實無論特首或法庭,都須服從法律,須服從的是法律,只不過法庭有獨特的解釋法律和按照法律審理裁斷及制裁的功能。

但法治的作用,不在於法庭有權判政府敗訴,對政府施以制裁,而是在於政府知所止,自動守法,若政府對法律誤解因而行差踏錯,有人提出訴訟,那麼法庭就可以在審理案件的過程加以糾正。政府要是不守法,高傲地挑戰市民「夠膽/有錢就告我!」法治就已處於危險的邊緣。

當受屈的市民不能或不敢提出訴訟,更甚者,當市民感到就算勝訴也毫無用處,因為法庭裁決不能令政府守法的時候,「法治」就失去意義,不再為社會重視。發牌事件,已令愈來愈多社會上「有識之士」表示司法覆核不會有任何作用。

有識之士視法律程序為昂貴而無用之物,絕大多數市民卻期望法庭是一把尚方寶劍,懲治濫權者的更高權力,所以到底信賴的仍然是權,不是法。

如果行政長官以至平民百姓看到的法治不外乎權在法庭,那麼法官的看法又如何?法大,還是法官大?到了法官也以為自己手操生殺大權就可憑一己好惡而行使法庭權限的時候,法庭也會成為破壞法治的工具。我們的法治文化到底賴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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