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周保松 - 消極自由的基礎

《南風窗》,2013年第19   2013911

在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論爭中,伯林(Isaiah Berlin)的《兩種自由的概念》影響深遠。在這篇被譽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論文中,伯林提出了兩個著名命題。一,將自由區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並認為自由主義應該擁抱前者而拒斥後者,因為積極自由很容易導致極權主義。二,消極自由的基礎,在於價值多元論。由於價值本質上多元且不可化約為任何單一和最高的價值,價值衝突於是不可避免,選擇遂變得必要和重要。就我觀察,這兩個命題,深刻地影響了中國知識界對自由主義的想像,並成為理解和評價自由主義的起點。

問題是,伯林的命題能成立嗎?我認為不能。第一,離開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將難以得到恰當的理解和證成。第二,價值多元論本身並不足以為自由的優先性提供道德支持。這兩個批評指向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即伯林的自由觀缺乏一套有關自由人的主體論述。缺乏這樣的論述,自由即有無根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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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伯林的定義,所謂消極自由,指的是一個人免受外在人為干預而行動的自由。換言之,一個人受到的束縛愈少,活動的空間愈大,他便愈自由。這些束縛可以是他人對我們身體的干涉,也可以是國家法律對我們的限制。一個被關在牢房或被政府禁止發表意見的人,自然失去了行動和言論自由。這裏的「消極」(negative)並沒有任何道德上負面之意,而是指一個人的自由狀態,純粹以他受到多少外在干預來界定,判斷的標準是有沒有人為的障礙擋著他的去路,有多少道門為他打開以及這些門開得多寬,而和他作為一個行動主體的特質、目的、利益、能力、欲望及自我實現等沒有關係。

這個定義簡單易明,似乎也很符合我們的日常用法。但我們不能停在這裏,而必須繼續追問三個問題:什麼自由?這些自由為何重要?誰的自由?這是所有自由理論都須回答的問題。我這裏集中探討前面兩個問題。當我們說自由是一種重要價值時,我們不可能說,所有免於外在約束的狀態都是好的。如果是這樣,最自由的狀態,理應是無政府狀態,因為國家從我們出生起,就已經通過法律和其他方式,對我們的生活作出各種強制性限制。如果我們不服從,便會受到懲罰。但我想大部份人都會同意,為了使我們能夠和平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其中的許多約束是必要的,例如我們不能自由持有和買賣槍械,不能不喜歡交稅時便拒交。即使是最自由的國度,人們的生活依然受到各種約束。我們不能簡單地視這些約束為必然之惡,又或不得已的妥協,因為在社會合作中的許多約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伯林將自由定義為人為約束的闕如,然後認為所有這些闕如都是好的,其實並不成立,也不應是自由主義的立場。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將國家和法律視為自由的必然敵人。如果自由是一種政治價值,那便必須默認我們已經活在某種政治制度之中。公民可以享有什麼自由以及自由的範圍有多大,必然是國家的政治決定,並通過法律給予保障。許多自由國家的憲法,開宗明義清楚羅列公民享有什麼權利和自由,正是明證。在古典自由主義傳統中,常常將自由和國家對立起來,以為國家的盡頭才是自由的開始,甚至以為市場和私人領域是獨立於制度和公權力之外的東西,其實是概念混亂。市場可做什麼不可做什麼,公私領域的邊界如何界定,本身就是制度的一部份。離開制度,政治自由將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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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以上的討論,我們便明白當伯林談自由時,他不能只提供一個對於消極自由的形式定義,然後主張所有自由都值得追求。嚴格來說,這樣的定義本身並不承載任何政治價值。他必須進一步告訴我們,在這個定義之下那些特定的消極自由是重要的。伯林似乎並沒意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但如果我們追問,我相信他必然會說,他所指的是自由社會中最為珍視的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和思想自由,良心和信仰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以及在社會生活中最低限度的個人選擇自由。這些自由為何如此重要?這牽涉到價值評價。伯林需要論證,為什麼在某些特定領域,國家不應干預個體的行動,並尊重他們的選擇。很明顯,這不再是定義問題,而牽涉實質的道德理由。

伯林指出,在自由主義傳統,有不同學說為自由辯護,包括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效益主義、社會契約論、康德和穆勒的政治哲學等。儘管這些學說觀點各有不同,但他們的論證最後都會對什麼構成「人性的本質」有個說法,並認為一個社會如果不能容許一個最低度的個人自由的領域,便必將「矮化又或否定我們的本性」。也就是說,個人自由是保證人性得到正常發展的必要條件。伯林清楚意識到,要為自由辯護,離不開自由主義對人的特定理解。既如此,那什麼是伯林的人性觀?教人意外的是,伯林對此並沒有給出進一步的說明和論證。他最後訴諸的,是有名的價值多元論。以下這段原文十分重要,我先將它翻譯出來:

「我們在日常經驗中遭逢的世界,總是得在同樣終極的目標和同樣絕對的訴求之間作出抉擇,實現了其中某些的同時卻又不得不犧牲另一些。事實上,正正由於人類這樣的處境,人們才賦予選擇自由那麼大的價值;試想像,如果他們獲得保證,在人世間某種可實現的完美狀態下,所有他們追求的目標永遠不會有衝突的可能,那麼抉擇的必然與痛苦必將不再,選擇自由的重要性亦將不再。」

伯林在這裏,是要論證選擇自由為何如此重要。他認為,人類的價值和目標是多元的,而且這些價值和目標不一定彼此兼容,甚至難以用同一把尺來做比較衡量,因此在諸多目標中作出抉擇以及承受隨之而來的犧牲,是人類永恆面對的處境。如果我們承認這個事實,我們便應該給予個體選擇的自由──即使自由不是唯一也非最高的價值。唯有這樣,我們才能更真實面對人性,更人地道尊重每個個體的決定。換言之,由於價值本質多元,是故選擇自由必須。自由的必要和重要,並不繫於選擇的主體,而繫於價值多元且無法調和統一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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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價值多元論真的能夠直接推導出選擇自由嗎?我對此甚有保留。首先,設想在我前面有AB兩個選項,它們同樣終極且無法加以比較,而我只能二擇其一。在此情況下,我該如何決定?根據伯林的思路,因為沒有共同比較的尺度,我根本沒法在兩者中間作出理性評價並排出高低,因此選A或選B並沒實質分別,我甚至可用擲毫來決定。但是這樣一來,選擇的意義何在?我們平時之所以認為選擇重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相信選擇有助我們找到好的和對的答案。如果我一開始便知道這樣的答案並不存在,那麼由我來選或是由別人來為我選,似乎並沒根本分別。也就是說,多元論如果為真,非此即彼式的選擇或許變得無可避免,但伯林卻沒有告訴我們,這種選擇的價值在哪里,以及為什麼這樣的選擇自由必須交到每個人手上。

其次,伯林論證的另一面,是認為如果多元論為假,則選擇自由失去價值。實情未必如此。試想像在一個相當封閉的政教合一的社會,某種宗教支配了人們生活的每個環節,也成為人們做各種決定的標準。在這樣一個人們普遍相信一元論的社會,我們仍有理由支持選擇自由嗎?我認為有。正如洛克在《論宗教寬容》一書所說,真正的信仰必須得到人們真心的認可。如果我的信仰不是由我自己選擇,無論它本身有多好,對我的生命也不會產生作用。因此,選擇自由的重要性和多元論並沒有必然的內在關係。

最後,多元論不僅不能支持自由的優先性,甚至會令伯林陷入兩難。例如一個非自由主義者大可以對伯林說,我完全同意你的多元論,而既然自由只是眾多價值之一,且和其他價值不兼容,而在今天的中國,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復興等都較個人自由來得重要,所以為了這些目標而犧牲部份自由(或部份人的自由)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伯林可以如何反駁?他當然不能訴諸價值多元論,因為這個結論正是從多元論的邏輯中推導出來,更何況伯林自己也承認,多元論本身並沒資源支持自由的優先性。一如康德、穆勒或羅爾斯那樣,伯林唯一可以做的,是提出實質的道德理據,論證個人自由為什麼較這些集體目標更為重要。但伯林為什麼不願走出這一步?

且讓我們先放下多元論,回到最基本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如此在乎選擇自由?再具體一點,為什麼我們如此在乎我們要有選擇自己的信仰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甚至視之為我們的基本權利?

我相信,如果認真追問下去,我們大抵會接受以下的想法。第一,我是獨立的個體,我的生命是我的,不是別人的。第二,我希望活好自己的人生,不想一生白活。第三,要活好自己的人生,有許多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找到既有價值同時又適合自己的信仰和人生目標,然後努力將它們實現,這三者缺一不可。第四,要知道什麼是有價值同時又適合自己的生活,我們需要在不同選項中有個認識、比較、試錯和選擇的過程。我們如此在乎選擇,恰恰是因為我們相信這些人生選項有真假好壞對錯可言,而不只是個人的主觀口味。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盡可能自由的環境,容許個體在其中善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為自己的福祉作出明智決定。第五,即使我在當下做了一個深思熟慮的決定,我卻同時知道自己有機會會錯,又或將來某一刻會改變初衷。所以,我希望自由選擇的環境能夠一直存在。

有人或會馬上說,既然你承認人有機會犯錯,如果有一些人較你更聰明更有經驗更有德性所以看得更清楚,為什麼不可以讓這些權威來幫你做決定?我當然不能說,因為在任何情況下我都較別人更知道什麼對自己最好,又或聲稱凡是我選擇的就是對的。事實不可能是這樣。我也不能說,長遠而言,容許個體有更多選擇必然會為整體社會帶來最大好處,沒有人可以做這樣的保證。

於是,問題變得更加尖銳:在各種知識、宗教、道德和政治權威面前,為什麼我們仍然堅持給予個體選擇的自由?一定程度的家長制難道不是對個人和社會更好嗎?畢竟在許多時候,人是軟弱無知短視和非理性的。我認為,在自由主義傳統中,回應這個質疑最強的理由是:我們要尊重個體。尊重個體什麼?尊重個體是獨立自主,有自由意志,可以做選擇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理性存有。用穆勒在《論自由》中的話,我們可以用理由來勸導和說服那些和我們觀點不同的人,但只要這些人的行動沒有傷害別人,我們便不應該強迫他們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在關乎一己的事務上,個體是自己身體和意志的最高主權者。

換言之,捍衛自由的背後,有著現代人最深的道德信念:我們視自己為自主的自由人,並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做自己的主人。我們渴望活出自己的人生,而不是活著別人為我們安排的人生。我要走的路,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路,不一定將來不會後悔,但因為這是我自己選的,我遂實實在在感受到我的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這就是我所說的自由人的主體論述。沒有這樣一種自我理解,我們便難以理解也難以論證,為什麼選擇自由在現代社會成為如斯重要的政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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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為什麼伯林不願意接受這樣的論證?因為這種對人的理解,正正是他所定義的積極自由的要旨所在。看看伯林自己怎麼說:「『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來自於個體渴望成為自己的主人這部份。我渴望我的生命和種種決定完全由我來做,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我渴望是自己意志行動的工具,而不是他人的手段。我渴望自己是主體,而不是客體。」簡言之,積極自由要回答的問題是,誰是主人?只有當一個人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活時,他才享有真正的積極自由。如果是這樣,承接上面的討論,我們之所以那麼重視消極自由,之所以那麼希望擁有一片不受外在干預的空間,正是因為我們渴望做自己的主人,渴望過上自主的生活。也就是說,積極自由才是消極自由的基礎,而非價值多元論。

伯林不是沒有意識到,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緊密聯繫。只是他從他的思想史研究中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認為西方在價值一元論的傳統下,本來主張自我主宰的積極自由,受唯心論和理性主義的影響,最後很容易會墮陷到它的反面,成為形形色色的集體主義和專制主義強制個人自由的藉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伯林遂努力將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作徹底切割,並另覓他途去為消極自由找基礎。

伯林於1958年發表此文時,正值二戰結束不久及東西冷戰時期,所以有很強的時代憂思和特別針對性,但我並不認為伯林的論證是成功的。一來伯林所說的積極自由的墮陷,並沒有哲學上的必然性。通過觀念的釐清和制度的確立,個人自主的理念完全可以為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提供合理的支持。二來這種切割將令自由主義承受很大的理論代價,因為它壓抑甚至放棄了承載和支撐消極自由的自由人主體。沒有這個以個人自主為核心的主體,消極自由將變得無根,更很易被批評者視為是對價值主觀主義、相對主義乃至虛無主義的認同。反思伯林,並思考如何回應這些挑戰,我想對中國自由主義的發展,多少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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