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陶飛 - 反抗就是罪名

星期日生活   201376

【明報專訊】今年七.一遊行最大的收穫,就是在其中一個街站買到《反抗就是罪名──政治檢控與盼望》(八十後自我研究青年、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SCM)出版,2013.5)這本書。之前我不知道有這本書,因為在大、小書店都找不到,後來才知道由於題材和內容,書的出版和發行都有困難,就我所知,只有序言書店有售,但是書確實好看,在香港似乎找不到同類書籍。

書要探討的是政治檢控:「針對市民行使言論自由的行動——可能是公民發聲抗議政府政策,抗議中國政府干預,抗議大財團剝削小市民等等——執法機關對行使言論自由的市民,進行反制……反制行為包括由警方選擇性執法,針對特定人士進行抄身分證、圍捕、阻礙行動、禁止離開、大清早上門為幾個月、甚至以年計之前的案件帶返警署落口供、一次或多次脫衣搜身、單人幽禁及各種滋擾性的拘捕行動……當然亦包括釋放當事人回家以後,由檢控機關律政司提出起訴,於是要定時報到,不知幾時被起訴、上庭、聘用法律援助又或是自聘律師、翻看影帶、在法庭受到盤問,經歷漫長的訴訟、判決、上訴的過程,等待、等待與等待……這些動作……必須被理解為政治行為,我們才能洞悉其宰制,從而思考行動。」

探討政治檢控行動者菜譜

書分為三個部分:15篇個案分析、12篇較理論分析、3篇神學反省;此外,還有8個附錄,其中「近來政治檢控總結」和「行動者菜譜」尤為珍貴,後一篇更是群眾行動的新丁手冊,如建議要穿輕便的密頭鞋,方便走動甚至奔跑;要帶背囊或腰包,忌手提包或側肩袋;要帶紙筆,以記下不同資訊,如律師及不同人士的聯絡、行動的經過及重要事件(如警員編號);要帶毛巾及雨衣;各種「需知」,如胡椒噴霧即時救援方法、被捕需知等。

反思法治得着是感性的

看完這本書,最大的得着是感性的:認識到警方——檢控部門——法庭這個昂貴體系(故名為「法治」體系,正在折磨着走在社會運動前頭或不那麼前頭的行動人士。而這感性的得着,來自書中具體而詳細的描述,有點像看電影《儘管如此,我沒做過》(周防正行導演,2007)後的感覺。

書中反覆出現的一個主題,是行動人士面對被拘留、拘捕、保釋、檢控、上庭等繁瑣程序的無奈和困擾。例如:「這一宗政治檢控,困擾了XXX整整兩年。事件在二零一一年四月發生,至二零一二年一月才審結,至七月才上訴完畢。其間,最煩擾他的倒不是判監兩星期,而是由被警察拘捕當日起,需要到警署報到、上庭聽審、申請法援等等的程序。『由被捕、上庭、報到、申請法援……前前後後都用了十多個工作天。』」

偏偏在面對行動人士時,這個「法治」體系卻往往並不公正,錯漏百出:

一般來說,不論是不是示威案件,警察打人後就會告那個人襲警。在很久之前我已經聽過,亦有人教我在示威場合受傷的時候千萬不要隨便到醫院驗傷,又或者你去驗傷但不要說因為示威而受傷,因為這樣醫生護士會知會警察,然後警察就會立即來羅織罪名。

警察其實是會創作一個完美的供詞然後合理化整個故事。以我的個案為例,我明明是在前面輕擦了警察的額頭,但警察就指我是在後面大力重擊他的後腦,而警察當時因戴了警帽沒有直接觸碰,所以沒有明顯的紅瘀傷痕。上庭時我的辯護律師指出警察並沒有戴警帽,錄影帶反映他沒有。又如馬仔的上顎已經沒有幾隻牙,但警察指馬仔咬他,而警察有的是完整的有上下排牙齒的咬痕,根本就不可能是馬仔咬出來的。這樣都能成功入罪嗎?可以呀,那個法官不斷ignore(不理會)我們這方的證人。

我們在那兒大概示威了一至兩個小時,但警方竟然有九小時的錄影……因為他們以不同角度攝影,可是片段內容大部分卻是一段段令人莫名其妙的「cult片」——那個警察拍一會兒天空,拍一會兒地下,跟着有人衝擊,聽到一點聲音,他就在拍四周的景色……當值律師服務的主任看到都不禁詫異地問:「呀,你哋係咪睇錯咗片?」

吳文遠因在(國家主席胡錦濤來港預備出席回歸十五年活動)途經路線的天橋,拋下一件李旺陽Tee,而遭警方檢控。……警方用了六個月蒐證,直等到去年十二月底才帶同搜查令衝上吳文遠的家搜查及拘捕。……控方竟在臨開庭的早上,想再加控罪,向法庭申請,要告吳文遠多一條《道路交通條例》中,類似「亂過馬路」的控罪。誰知這個控罪太過簡易,因此有time bar(時限),在事發後六個月內便不能再告。〔編按:原文如此〕由於當時已過了半年,因此未能加罪,大家當場笑死。當時法官見控方甩轆,便主動問過控方是否要改控罪(amend charges),控方非常有型決斷地拒絕。於是開庭,正式審理吳文遠掟Tee,是否已犯上《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關於「公眾妨擾罪」,就是爭論究竟當時吳文遠是否在「公眾」地方有「妨擾」到人。胡錦濤到訪,不要說普通人,連記者都見不到主席一面,當時何來公眾?……在接近尾聲之際,提出嚇死人的改控罪,指可以將被告所面對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改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而後者最高判罰會比較少,要益吳文遠咁話。吳文遠一方自然反對。因為吳文遠一直集中拗「公眾」元素,而承認了有掟Tee。如果一早知道是告《簡易治罪條例》,吳文遠就會連有掟Tee亦唔認,要由控方負責證明(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prosecutor)。

……當初法官問過控方是否改控罪,控方斷然拒絕,今日又何以再有權一改初衷?而且盤問過程中,控方已得到不少新資料,如今所謂「再來過」,其實不過是砌一次唔入,再砌多次,真正是射波先來搬龍門。

應否抗戰彰顯警方控方不是?

面對這個不公義的「法治」體系,行動人士是否應該抗戰到底,彰顯警方或檢控方的不是?這往往是成本和效益的權衡考慮,而又一定是什麼原則的堅持,因為前面已經講過,這個使用「法治」體系是非常昂貴的。例如,「當X先生收到被檢控的通知時,另外七名被告聯絡他,協議不承認控罪。X先生本打算自己聘請律師,若另外七人不聯繫他,他或會承認控罪,因為這樣可以節省長達二十多天的審判時間,而且認罪的判刑亦會較輕,估計只會判罰款或守行為。對一位商人而言,承認控罪可謂是百利而無一害。但X先生知道若他承認控罪,另外七人的罪名將更難洗脫,案件亦會成為先例,日後被政治檢控的路將更難行。現被另外七人聯繫上,他選擇了與眾人共同進退。站成一線,否認控罪。」「告政府無適當使用胡椒噴霧,令到我個仔受傷。律師話都有風險嘅,即係佢話如果贏可能只是賠償50萬,但係如果輸咗,加上上庭的時間同請律師費用可能要用百幾萬咁樣。咁就仲有呢我就會好曝光咁樣啦,即係變咗我好似媒體焦點。」「告唔入都輸咗啦!判坐14日,程序都搞30日,告唔入又sorry都冇句!」

盼望有驚喜滿足

書中對不少相關問題都有分析,如簽保守行為(binding over)、拒絕保釋(即所謂「踢保」,寧願被警方拘留最多四十八小時,迫使警方決定是否落案起訴)、示威權與他人使用公眾地方的權利的平衡等,對一個法律和社會行動均是門外漢的讀者(如筆者)十分有用。

這本書不單單帶來資料上的滿足,而且也帶來不少驚喜:

其實這幾天所有人問我犯了什麼罪,我都老實說我是遊行示威給屈襲警。而人們最常的反應是:1.問我有沒有錢收。沒錢收就別麼激。2.問我到底是人民力量,社民連還是80後。

香港仔這邊我們約一百人於凌晨二時被捕,至翌日早上七時計算,部分看押我們的女警已當值超過16小時仍未換班。……我問女警為何未能下班,從深水埗來到香港仔警署的她語氣幽幽:「邊有咁多女警丫!」……早上7時,女警們趁早餐空檔,紛紛攤在椅上、甚至地上睡覺;整個警署的警員悶到炸開、iPhone玩到無電、在牆上叉着電也要玩;及至早上10時,坐我後排的女友捲着氈睡得熟,她旁邊的女警伏在椅上向前面同事抱怨:「我好想死呀……

書還有感動地方:

你問我為何會很投入,我也解釋不了。當然有一個烏托邦的想像,看見一些社會問題,需要改變,就會想去改善。除了回答想世界好一點,我真的想不出其他原因。

我搞社運其實是物化自己,我沒有特定想做的位置,反而是運動缺了哪一部分,我就會投入去。……總之沒有做,我就去做。

大難臨頭出路何在?

如果勉强要在書中「查找不足」的話,就只能說此書沒有解決「大難臨頭,出路何在」的問題(但有誰可以解決?)情况是類似吳思在《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眞實遊戲》(2001)的分析,警方和檢控部門對行動人士有合法加害權,要抗爭,對抗爭者成本非常大,即使抗爭成功也是如此,只是抗爭失敗時成本更大而已。而即使抗爭成功(即當「屈」和「濫告」不成功時),警方和檢控部門也幾乎沒有任何損失!

當然書裏有如「香港很糟糕,人家示威完是要談的,談不上就『玩真』的。台灣美濃鄉的老人家反對當地興建焚化爐,便一直堵在工地門口不走,香港卻是示威完就走,那還談什麼?」的反省,但是這是否意味香港應該走上更激進的抗爭道路?書的分析是多元而又不確定的。

文 陶飛
編輯 顏澤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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