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Vic - 外傭居港權、移民限制與法治

2011年11月12日

外傭居港權官司是極佳的通識題材,不僅牽涉人口政策、社會公義與法治精神,還涉及民粹政治與香港自治問題。

民建聯、自由黨、新民黨及親權勢傳媒顛倒是非黑白,煽動非理性恐懼,抹黑公民黨,是不爭事實。香港許多基層民眾與所謂中產聽信讒言詭辭,不辨是非,氣急敗壞,也是不爭事實。

香港不可能無限量接收移民,適當限制移民是合情合理的。香港理應有自主的人口政策,眼下香港面臨的重大威脅,絕非外傭居港權問題,而是香港人面對大陸移民的無能為力:一、香港無權審批單程證,只能被動接收大陸批出的人;二、大陸孕婦蜂擁到港產子,每年產下數以萬計父母均非香港人、但自動享有居港權的小孩。單程證尚有配額限制,大陸孕婦到港產子,則因為香港當權者的無作為而不受控制,是一個無底深潭。

說回外傭居港權,問題不在限制外傭移民香港,而在限制的手段是否合法合憲。同樣是外勞,非傭工居港算「通常居住」,傭工居港則以某種條約訂明不屬「通常居住」,藉此令外傭沒有資格申請居港權,無論怎麼說也是一種歧視。

如今香港法庭的判決是外傭居港也算是「通常居住」,這是情理之中的判決。判決只是表明,政府不能以不合法的手段剝奪某些人的應有權利。而如法庭最新判決顯示,外傭即使有權申請居港權,也必須證明自己符合香港入境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香港法庭只是糾正當局之違法手段,並無奪行政立法之權的問題;「司法霸權」之說,無中生有,是對香港司法體系的誣衊。

香港法庭捍衛法治之結果,是外傭日後可以跟其他外勞(包括許多高級白領,如跨國公司的管理層)一樣申請居港權,而行政當局則可依法審批申請。但許多香港人似乎仍然對此極不高興,認定外傭就是不應享有申請居港權的權利,認定透過某種手段,例如所謂人大釋法,剝奪外傭此一權利,令這些人「做一世都只能是外傭」,才是對的,而任何不認同此觀點的從政者或法律界人士,皆是「政棍」、「訟棍」、「港奸」。

這就說到了一個很基本的問題:法治之區的法律,可以公然違背公正原則,明確剝奪某些群體的權利嗎?如前所述,我認為適當限制移民,是合情合理的(包括定出配額限制),而香港也應有自主的移民與人口政策(包括應有審批大陸移民的權力,以至修改基本法,取消在港出生者自動享有居留權之規定),但法治之區的法律,不可以公然歧視特定群體--這跟當年美國排華,立法剝奪華工權利,同樣是不公不義的。

芸芸評論中,信報博客朝雲的兩篇評論,盡顯慎思明辨、耐心說理之風,值得有心人細閱:

朝雲:外傭爭取申請居港權的感想
朝雲:我不認為公民黨是訟棍

-------------
司南 - 誰是真正出賣市民的政棍香港蘋果日報 2011年11月12日

最新一宗菲傭爭居權案,被判敗訴,法官認為案中人無法證明「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不符入境條例規定。

沒錯,菲傭就算居港滿七年,就算按《基本法》有權申請居留權,只要不符入境條例其他規定,入境處就有權不批准其申請。

「原來」,「竟然」,我們不需要人大去釋法,並不需要把某些政棍口中的「訟棍」趕跑,更不需要質疑司法獨立,只要按香港正常司法程序處理,就已經有這個規定。

這個規定,那些「政棍」口中的「訟棍」早就解釋得很清楚,在立法會內解釋,在公共場合回應,在媒體撰文說明。

但香港人因為覺得「五十萬人湧港」這件事很嚇人,在沒搞清楚這件很嚇人的事到底有多真實前,選擇了不聽也不看,先相信「政棍」的恐嚇,反對了「訟棍」再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多像「盲搶鹽」事件啊。

騙徒利用了人的貪婪

好了,真相大白了,原來不知哪來的消息人士說的「五十萬人湧港」從來都不會發生,根本沒有甚麼「司法霸權」,再沒人說「有人為爭十二萬外傭選票出賣港人」,一眾「反對菲傭居港權」橫額突然消失無蹤,一眾高呼「訟棍亂港」的政棍對最新判決默然無聲。

當然,政棍的抹黑工作已完成,港人已因自己的盲目恐慌向說謊的政棍投降,已用手上一票把不惜冷對千夫指而為自己堅持法治的人趕跑了。任務完成了,也是時候轉移抹黑目標了。

港人說:「法律的事我不懂,我就只知道被人搶飯碗很可怕,你不能怪責我。」從來騙徒就是利用人的貪婪與可怕,寶藥黨如是,祈福黨如是,政棍如是。你不要再被騙,就得以理性克服自己的恐懼,以及認清楚誰才是真正出賣你的騙徒,以免以後再被騙。

司南
自由撰稿人


居權案政府勝 外傭須過三關有社交圈斷原居連繫不足夠
2011年11月11日

【明報專訊】高院昨駁回第三宗菲傭母子居港權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政府勝訴。判辭清晰指出,外傭取得居港權須「過三關」,先要有意願以本港作唯一的家,再用具體行動實踐,且要7年連續、無間斷居港;法庭裁定單是在港有社交圈子、斷絕與原居地連繫等,不等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確立入境處的把關角色(見另稿)。

菲傭律師:顯示法律關卡極嚴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政府歡迎原訟庭判決。當局提供的數字顯示,截至今年9月,約有7000名外籍人士申請居留權,約九成獲批。而一直代表菲傭一方的律師帝理邁指出,今次裁決顯示「法律關卡」極為嚴謹,反駁外傭一夜間大量湧港的說法。帝理邁表示,本案申請人暫未決定會否上訴,律師會先研究判辭。

申請人Josephine B. Gutierrez於1991年來港當菲傭,其後在港誕下現年14歲的兒子Joseph,兩人06年申請居港權被拒,上訴至人事登記審裁處再被拒。法官林文瀚於判辭開首表明,法庭的責任是界定何為「通常居港」及「永久居港」,而判定誰有居港權是入境處權力範圍;除非入境處的決定極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官﹕須實際行動視港為家

林指出,根據案例,申請人先要證明打算永久留港居住,再要做實際行動表明以香港為唯一住處,才符合《基本法》第24條中「永久居港」的條件。林表明,雖然申請人在港有社交圈子,公餘時積極參與宗教活動,及斷絕與原居地連繫,但不等於實際行動以證明有長期留港的生計。

法官指出,首宗個案申請人Vallejos的僱主願意為她提供居所及工作;相反,本案申請人雖然與現任僱主關係融洽,但她在06年申請居港權時,根本未開始替此僱主打工,故此這關係不能列入考慮。法官又指出,根據案例,其未成年孩子的永久居住地,應以父母的意願為依歸,故申請人的兒子亦無居港權;再者,其子曾多次離港,他的通常居港年期,應由最後一次入境,即04年開始計算,故他連續居港不足7年。

【案件編號︰HCAL136、137/10】


確立入境處把關

【明報專訊】《入境條例》被裁定違憲,12.5萬外傭即擁有申請居港權的資格,但要成為永久居民,《基本法》訂明要以本港為永久居住地。林文瀚法官的3次裁決,釐定有關條文的定義,更提供具體例子,認為這宗案件的申請人Gutierrez無作具體行動,以維持長期留港生計,與首宗個案的申請人Vallejos並不相同。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確立入境處的把關角色,亦向市民派出「定心丸」。

首案僱主支持生計成關鍵

客觀來說,Gutierrez與Vallejos的背景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法官林文瀚清楚指出,Vallejos的僱主表明支持她成為永久居民,其將來生計得到資助,是兩案的重大分野。法官亦指出,《入境條例》的附表列出的四大因素︰其慣常居所、家庭成員所在、合理收入及有否繳稅,雖能協助決定誰是永久居民,但不是唯一考慮因素。

外傭今後有例可依

根據林的裁決,雖然入境處的把關角色得到了確立,但同時亦劃清在什麼情况下,居港滿7年的外傭有權獲得居港權,換言之,有意申請居港權的外傭將有例可依。

香港大學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法庭釐清「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定義,相信絕大部分外傭不符合條件,裁決可謂向市民派出「定心丸」;又指裁決證明以十萬計外傭即將湧港是危言聳聽。張認為,入境處有責任一視同仁,處理外籍人士的居留權申請,不能只針對外傭嚴格執行規例。

資深大律師兼公民黨梁家傑亦表示,裁決說明政府擁有相當大的行政酌情權,當局可按照個別案件情况,決定誰能取得居港權,相信清晰的界線將會慢慢形成,法庭只會在當局的決定不合理或違法時干預。但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則表示仍有隱憂,每一宗個案都要視乎實際情况,而根據政府數字,有12.5萬名外傭已居港滿7年,就算今次申請人被判敗訴,亦難保其他外傭仍會獲得居港權。

明報記者 梁珮珊

1 則留言:

  1. 面對法庭裁決, 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仍堅稱有隱憂, 並重複有12.5萬名外傭已居港滿7年, 就算今次申請人被判敗訴, 亦難保其他外傭仍會獲得居港權.

    這個真的是如假包換的政棍, 死不認錯, 繼續危言聳聽, 似乎要外傭一個也不能獲得居港權她才認為合理. 這個政棍的民望長期高企, 是香港的悲哀.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