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區聞海、陳文敏、梁家傑論外傭訴訟

Vic:根據明報8月14日的報道,加拿大與英國都容許外傭申請居留權(但據說加拿大近年收緊了條件,減少批出居留權),至於新加坡與台灣雖然並不是明文否定外傭申請居留權,但實際運作上外傭不可能有資格申請。

我個人看法很簡單:

一、香港應該有制定人口政策的自主權,包括審批大陸單程證的權力;
二、適當限制移民是合情合理的;
三、司法獨立是香港文明社會的基石,動輒要求公信力不足的非司法機構人大常委釋法,是自毀長城,愚不可及。
四、外傭官司只涉及香港本地事務,應由香港自決。
五、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外傭絕對有權訴諸司法,獲得律師代表打官司是應有之義。
六、因為李志喜女士幫外傭打官司而遷怒公民黨,十分愚昧。
七、外傭打贏官司,天不會塌下來。
八、基本法如有需要,應該修改,而不是隨心所欲地釋法。
九、法治不保證法庭的判決一定合乎多數民意。
十、道義良知之事,不能以服從多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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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聞海 - 炒作恐慌
2011年8月17日

【明報專訊】我家的菲傭F為我們工作已近十年。F是老老實實有點傻氣的人,不大愛講東講西,勤勞工作時哼著小調已經會自得其樂,很難想像她家鄉有五個孩子供書教學的重擔。有一天妻見她愁眉不展,問是否家鄉有事,她說不是。

原來在菲傭社群流傳,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件一旦勝訴,香港政府便會採取各種手段,趕她們這些在港工作已久的傭人走。

這是兩個月前的事。當時社會尚未炒作「一旦外傭勝訴,逾十萬外傭會得到居留權,再申請家人來港領取福利」的恐慌。我聽妻轉述F的擔憂,笑說怎會趕她們走,心下覺得她的社群小圈子與香港社會主體太脫節。

現在懷疑與社會脫節的是我。「十萬外傭變成港人不得了」的排外心態與政治炒作合流,官員吹風說可能要人大釋法,民間政團加碼和應,甚至主張在法庭未判決前就先行釋法,十分嚇人。

在一般審理中的案件,無論是官是民,大家都會識講一句「案件在審理中,不宜評論」;今次不但官民皆在評論,而且看來像在向高院法官施壓,叫他小心判決。

在我看來,這不單是不尊重法庭,更是香港核心價值觀的墮落。


陳文敏 - 再談外傭訴訟
2011年8月17日

【明報專訊】近日幾個政黨先後對外傭案的後果表態,筆者並非任何政黨成員,希望從法理的角度對這些言論作客觀的分析。

港大法律學院的教員中便有近三分之二為海外僱員,他們來自世界各地,當中有部份也來自內地,只要他們在港工作滿七年,便符合「通常居港七年」的要求,《入境條例》卻規定海外家庭傭工不論工作多久也不能視為「通常居住」,這規定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我們必須面對的原則問題。

目前政黨爭論的焦點在「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這規定。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政府過往對這規定均採納相當寬鬆的取態,難以構成實質的門檻。這規定在八十年代訂立,當時大批香港人移民海外,這規定旨在吸引移民外地的港人回流,寬鬆處理當然無可厚非,但時移世易,當申請人並未能證明有能力留港生活時,入境處是否仍採取寬鬆態度處理,這是行政機構可自行決定的行政決定。

另外亦有論者指出,外傭由僱主提供住宿,故屬有固定居所和穩定收入,這將符合目前對「永久居留地」的要求。目前,外傭來港只能當家庭傭工,法例亦規定僱主須提供住宿,但若她們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時她們便不受只能當家庭傭工的限制,亦即是說她們可能會失去固定居所與穩定入息,故在考慮她們成為永久居民的申請時,入境處有權要求她們提出有足夠經濟條件容許她們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不少外傭恐怕未能符合這些要求,而能符合這些要求者,恐怕亦會同時超越申請綜援的資格。

故即使外傭能在官司勝訴,能否取得居港權仍存相當多變數,在這時候提出釋法是言之尚早,況且,若每次對《入境條例》的質疑便要以釋法解決,難道我們要將整部《入境條例》寫進《基本法》內?

梁家傑 - 未審先判
2011年8月18日

【明報專訊】在外傭居港權案中,政黨不吝發放誇大的數字及負面抹黑消息,製造輿論恫嚇市民,問如果政府輸掉官司「點算好」;繼而抓住社會的恐懼情緒,嚷著要提請人大釋法。

在1999年,當時的律政司長梁愛詩和保安局長葉劉淑儀,都曾聲稱有167萬港人內地生子女將湧港。香港人被嚇倒了,為董建華要求人大釋法創造條件。破壞了《基本法》第158條中,只由終審法院就國防、外交和中港關係事務於必要時啟動釋法程序的安排。

今天,她們故伎重施,再主張立即釋法。梁愛詩稱釋法非「洪水猛獸」。新民黨更在其單張上稱「司法獨立誠可貴,港人福祉價更高」。葉劉淑儀又豈會不知,兩者絕非二取其一,而是唇亡齒寒。香港人最大的福祉,就是司法保持獨立自主,法治能貫徹落實。

《基本法》第35條保護香港人向法院提訴訟,選擇律師保護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基本法》第2條則規定香港享有終審權;第158條更清楚說明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無論案件如何不孚眾望、不得人心,涉案的人都應有權提訴訟,並獲得律師代為出庭求司法補救。這是法治的根本。有人點名代表外傭打官司的大律師,並暗示她可找藉口不接辦案件。如此邏輯得逞,以後不受歡迎案件中的當事人找律師代表就難過登天。

獨立的司法機關是法治的最後保衛者。案件未開審就已講明「輸打贏要」,為法官製造壓力,逼法院就範;甚至要求人大立即釋法,未審先判,一言堂說了算。對司法獨立造成的破壞,將難以彌補。此舉不單會打擊法治制度,亦無異於將終審權拱手相讓,自毁長城。

盼望政黨和政客都能重歸理性,不要繼續漠視《基本法》24(4)條中的「七年定律」和「四大準則」,於願足矣。

7 則留言:

  1. 如果法院作出忽視常識的判決,那便很難怪社會大眾不尊重它了。缺乏常識的法院,加上不斷從字面上鑽基本法空子以達自己目的的人和群體,相信我們很難不將整部《入境條例》寫進《基本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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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匿名,
    請提供實際例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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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有一好友,是平時極少理會政治但品性善良的中產人士。這次她卻對我說:公民黨竟然幫外傭打官司,以後也不會投這個黨的票!
    其實近十多廿年來,香港人靠廉價的外來勞動力照顧家庭,然後自己出去打工搵錢,早已是一種大家(勞資雙方)都接受了的「剥削」模式,現在外傭突然想變成香港人,變成非廉價勞工,這當然是很多靠傭工的家庭所不願見的,而且也違反最初輸入這些傭工的目的(廉價)。因此很理解為何有這麼多人會心急想釋法。換了我是請了外傭的香港人,可能也會加入要求釋法的行列吧。
    畢竟一旦涉及自身利益,要公平地看事情並不容易。
    又,不知在其他國家,外傭在若干年後是否也可申請做永久居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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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明報8月14日的報道,加拿大與英國都容許外傭申請居留權(但據說加拿大近年收緊了條件,減少批出居留權),至於新加坡與台灣雖然並不是明文否定外傭申請居留權,但實際運作上外傭不可能有資格申請。

    我個人看法很簡單:

    一、香港應該有制定人口政策的自主權,包括審批大陸單程證的權力;
    二、適當限制移民是合情合理的;
    三、司法獨立是香港文明社會的基石,動輒要求公信力不足的非司法機構人大常委釋法,是自毀長城,愚不可及。
    四、外傭官司只涉及香港本地事務,應由香港自決。
    五、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外傭絕對有權訴諸司法,獲得律師代表打官司是應有之義。
    六、因為李志喜女士幫外傭打官司而遷怒公民黨,十分愚昧。
    七、外傭打贏官司,天不會塌下來。
    八、基本法如有需要,應該修改,而不是隨心所欲地釋法。
    九、法治不保證法庭的判決一定合多數民意。
    十、道義良知之事,不能以服從多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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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歸根結柢, 這些"平時極少理會政治但品性善良的中產人士"都是見利忘義及自私自利之徒.

    政治乃眾人之事, 中產人士比一般人更應該關心政治, 對社會有多一點承擔. 少理政治無疑就是只顧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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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大春6月底寫過一段批評台灣假中性選民的話,說得夠狠的,但不無道理(應用在香港那些「超然於」政治的人,似乎也很合適):

    在我們的社會裡,公民最頑強的敵人和自己一樣、只能憑藉民粹意識從事號召,很多人以為這都要怪罪政治人物的挑唆與操弄。這是多麼錯誤的推諉?事實上,明明是公民的懶惰和無知,而落得數十年來我們只能這樣問政,才會在選舉行為上反應出來。

    我們只有愚騃相罵、喧囂互控而顯得勢均力敵的藍綠兩個陣營,以及世故得絕對不至於暴露立場的假性中間選民。為什麼說中間選民是假?因為不關心投票或者根本不投票者所「自外」的是公民義務和公民價值,而非藍綠兩黨。以近乎虛無的態度使其公民義務與價值遭到「遺棄致死」,這不過是一群無明無見而懶得具備公德心的渣滓而已,還有什麼資格宣稱自己具備超然於藍綠的政治智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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