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郭儀芬 - 「區議會方案」 真的向民主邁進?

2010年4月30日

【明報專訊】對於立法會2012年的組成,政府建議增加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至6席,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政府認為民選區議員經300多萬選民選舉產生,選民基礎廣濶,所以由他們互選區會功能議席能「增強功能界別選舉的民主成分」。這說法成立嗎?

首先,民主選舉的定義是平等的投票權和參選權。從這角度看,「區會方案」跟傳統功能組別選舉沒有分別——都是選民基礎狹小而參選資格高度篩選的小圈子選舉。「區會方案」的投票權和參選權只限於幾百名民選區議員,數百萬香港選民並不享有這兩項權利。即使參選權擴至非區議員,普羅選民如無權投票由誰出任區會功能組別議員,就談不上增強功能組別選舉的民主成分。

區議員間選 無助民主問責

或有論者說,由民選區議員出任區會功能組別議員,他們應會較問責。這需要商榷。投票權是民主政制的重要控制機制(control mechanism),促使議員以選民的利益為依歸,否則競選連任時,將有被趕離議會的風險。然而,在區會功能組別選舉中,這問責的誘因並不存在。控制區會功能組別議員議會命運的,只是幾百區議員同僚,一般選民不能決定他們的去留,因此他們將無可避免地傾斜於同僚的要求多於回應選民的訴求。

論者可能反駁,對於不稱職的區會功能組別議員,只要相關區會的選民不讓其連任,那她不就喪失被互選為立法議員的機會嗎?那不就能令她向選民問責嗎?這說法沒有解決區會功能組別議員向廣大選民問責的問題。區會功能組別議員是立法會議員,處理全港性事務。立法會直選議員面對的是數十萬計選民,但每個區會的選民只是一萬幾千至二萬之數。如果區會功能組別議員表現不佳,但有權決定其去留的只是幾百區議員同僚和一個區會選區的選民,這其實與傳統功能界別小圈子選舉無異。

論者可能再反駁,選民大可指示區議員投票給指定的區會功能組別選舉候選人。只要區議員想連任,就有誘因跟從選民的「投票指示」。這樣,選民即使沒有選票在手,也可間接令區會功能組別議員回應自己的訴求。然而,這誘因未必如想像般強烈。

首先,一個區會選區內的選民,對區會功能界別候選人的評價多會不盡相同,除非他們對候選人的期望和評價有明顯共識,他們的「投票指示」將會是多樣、不明確而容許不同詮釋的。其次,區會的首要功能是地區事務,不是選舉立法會議員。選民應不會單以區議員在互選立法會代表中的投票意向評價他們。因此,區議員在互選區會功能代表中的投票意向將有很高的自主性。選民透過「投票指示」從而間接控制區會功能組別議員的想法,只會是一個「遙遠的希望」。這希望更可能因為區會功能組別選舉的「小圈子」性質而成為「奢望」。政治哲學大家穆爾(J. S. Mill)對小圈子選舉有如此批評:它無可避免會為密謀操控及各種形式的賄賂提供最大方便(the comparatively small number of persons in whose hands....the election of a member of Parliament would reside, could not but afford great additional facilities to intrigue, and to every form of corruption....)。

民主倚靠制度的建立

民主並不倚靠希望。民主倚靠建立制度——透過有效機制確保政府以人民利益為依歸。投票權和參選權是民主政體中兩個最重要的機制。一個大部分選民既無投票權,亦無參選權的選舉,不可能稱作民主。辯說區議員由300多萬選民選舉產生,因此區會功能議席能增加立法會的民主成分是不成立的。

特區政府拒絕開始取締功能組別,反而建議再增加功能議席,又聲稱「區會方案」是民主進步的,這真是跟香港人開玩笑。1985年當立法局首次引入選舉,其中10席就是由區議員選出,這方法在1991年立法局引入直選時廢除。其後,由直選區議員組成選舉委員會推選立法局議員只曾在彭定康1995年政改方案中引入過。若說「區議會方案」是進步的,它無疑是帶領港人往「過去」邁進!

作者曾任教大學政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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